一、试验温度 1.水浴温度 除另有规定外,均指98~100℃; 2.热水 系指70~80℃; 3.微温或温水 系指40~50℃; 4.室温 系指10~30℃; 5.冷水 系指2~10℃; 6.冰浴 系指约0℃; 7.放冷 系指放冷至室温。 二、取样量的准确度 1.试验中供试品与试药等“称量”或“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数码表示,其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如称取“0.1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0.06~0.14g;称取“2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5~2.5g;称取“2.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5~2.05g;称取“2.0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95~2.005g。 2.“精密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 3.“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百分之一。 4.“精密量取”系指量取体积的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该体积移液管的精密度要求。 5.“量取”系指可用量筒或按照量取体积的有效位数选用量具。 6.取用量为“约”若干时,系指取用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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